□本報記者徐偉本報通訊員屈冬梅
  四年前因開設賭場罪被判刑,出獄後不思悔改,為牟利在聾啞學校附近設置16個賭博機位組織賭博。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起開設賭場案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以開設賭場罪判處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沒收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1100元。
  邱某曾於2010年11月30日因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4年4月29日,邱某伙同曾某、高某(均另案處理)租賃位於重慶市某聾啞學校附近的房屋,自同年5月起在該房屋內設置“捕魚機”和“飛禽走獸機”,以現金上分、按一定賠率押註、再兌換現金的方式,組織累計4人次在游戲機上進行賭博,非法獲利3300元。
  2014年6月13日,邱某、曾某等人被警方抓獲,查獲上述賭博工具和當天非法獲利1100元。經鑒定,“捕魚機”和“飛禽走獸機”具有賭博功能。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邱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博場所,提供賭博工具供他人賭博並從中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聾啞學校有包括小學至高中的學生,履行中小學校教育職責,邱某在該校附近設置賭博機16台,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邱某系累犯和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邱某不服提出上訴,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構成開設賭場罪,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台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據此,本案中,16個賭博機位即16台賭博機。
  根據該意見規定,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組織賭博活動,即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若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12台以上則系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應加重處罰。本案中,邱某等人開設的賭博場所位於履行中小學校職責的某聾啞學校附近,且其設置的賭博游戲機台數為16台,已超過12台的規定,故應按開設賭場罪加重處罰。
  據此,重慶五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學校附近暗藏電子捕魚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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